(2015)新民初字第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17号原告梁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聪颖,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中,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为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山石王村,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