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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彬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杨彬,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礼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彬,曾用名杨兵,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章志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彬及原审被告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其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撤��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特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