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砚停与李化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砚停,李化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3号原告:刘砚停。被告:李化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砚停与被告李化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砚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化申银行存款30000元。原告刘砚停已向本院提供张素荣名下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砚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化申银行存款30000元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