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国家税务局与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税款滞纳金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国家税务局,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305号申请人石狮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石狮市八七路1359号。法定代表人谢铭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金汇花园一期三幢208-209。申请人石狮市国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泉石国处(201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38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将拖欠的税款滞纳金196760.73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