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2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9月27日,原、被告在澄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的3.3亩责任田由原告耕种。现国家进行土地确权时,翟卓村却以被告不予配合,对原告的责任田不予确权,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划拨原告3.3亩责任田由原告经营。本院认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以被告不予配合致无法确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