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民初字第0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平兵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兵,西安市第二中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初字第03126号原告:冯平兵,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第二中学教师。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曹红,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广银,男,该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平兵诉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平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平兵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吴海玲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