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与陈菊飞、袁茂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陈菊飞,袁茂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55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思泉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礼森,行长。委托代理人:庞元俊,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陈菊飞。被告:袁茂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诉被告陈菊飞、袁茂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