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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其华与湖北金玛瑙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华,湖北金玛瑙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华,工程师。被执行人湖北金玛瑙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昌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58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