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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王晓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李源,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晓峰。委托代理人苏国斌、郑晔,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商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大商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李源,被上诉人王晓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国斌、郑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晓峰与河南大商超市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河南大商超市在千盛天明店二层餐饮卖区提供约238平方米的营业面积(净营业面积与分摊公共面积之和),王晓峰提供商品,双方联合销售。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及王晓峰撤柜后商品售后质量问题的合理解决,王晓峰须于签订合同同时以现金形式向河南大商超市交纳履约保证金6万元,该保证金于王晓峰终止经营六个月后或王晓峰最长的商品质量保证到期后(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但不超过三年),王晓峰对河南大商超市无债务或违约责任时,由河南大商超市无息将余款返还。王晓峰在合同约定场地经营自产或正当渠道经销、代理的商品,品牌、品种范围如下:串串好忙。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月租金标准28560元;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30日,月租金标准30845元。水电气费用根据实际用量进行交纳。王晓峰如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负责与其装修相关的一切费用。为保证河南大商超市商场的统一形象,王晓峰的装修设计及效果图须经河南大商超市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王晓峰所作的装修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南大商超市的要求。王晓峰或王晓峰雇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在装修过程中不得乱砸、私自拆除河南大商超市建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结构。王晓峰的装修应报公安消防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王晓峰同意自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并确保消防验收合格,同时承担因装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卖场的装修及设施设备器具的设置及合同期内的加装须经河南大商超市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费用由王晓峰负责。由王晓峰设置的物品应具备应当有的安全性、因王晓峰原因或不归咎于河南大商超市原因造成装修及设施设备器具的灭失、损坏,其修理及更换等由王晓峰负担和处理。王晓峰未征得河南大商超市同意前,不得在商场建筑内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该租赁区域原系河南大商超市超市卖场。2013年9月4日,王晓峰合伙人朱晓蕾向河南大商超市交纳6万元经营保证金。2013年10月16日,朱晓蕾向河南大商超市交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及暂收款促销款1666元。2014年2月17日,朱晓蕾向河南大商超市交纳租金10472元。王晓峰、河南大商超市均认可涉案的仓库搭建在租赁区域面积之外,且王晓峰于2014年7月10日离店不再经营。王晓峰店内物品现仍存放在河南大商超市处。2014年4月21日,王晓峰申请消防部门对串串好忙餐饮店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014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王晓峰下达郑公消安不字(2014)第0005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以王晓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怡丰新都会8号楼千盛广场2层的餐饮饭店占用商场超市区二层西北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将商场西北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闭在餐饮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的规定。根据《中国人们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2014年5月12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又向王晓峰下达郑公消安不建字(2014)第002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建议书》提出如下整改建议:餐饮饭店占用商场超市区二层西北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将商场西北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闭在餐饮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整改建议:该单位应重新选择经营位置,不能占用疏散通道。2014年6月30日,王晓峰向河南大商超市提交“情况反映”,声明王晓峰积极配合整改近2个月该消防问题仍未解决,征询河南大商超市能否对消防部门的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2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河南大商超市下达郑公消重字(2014)第0001号《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该支队于2014年6月29日对河南大商超市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火灾隐患:1、商场2层超市区西北侧,原超市卖场,经出租装修为独立经营的餐饮,西北侧安全出口被封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抽查商场二层营业区域机械排烟口,经测试排烟口无风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隐患已构成重大火灾隐���,责令河南大商超市与2014年9月1日前改正。2014年7月29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河南大商超市下达郑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决定给予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处罚。2014年8月7日,河南大商超市方缴纳罚款1万元。2014年8月28日,河南大商超市雇佣宋亚涛等人将王晓峰串串好忙在西北侧仓库拆除,并支付施工费用1200元及垃圾清运费800元共计2000元。2014年10月31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河南大商超市下达郑公消��销字(2014)第0001号《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该支队对2014年8月30日对河南大商超市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郑公消重字(2014)第0001号)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改情况如下:1、超市二层餐饮商户串串好忙的仓库已经拆除,被封堵的西北侧安全出口已被打开;2、二层营业区机械排烟故障已经修复,风量正常。经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已整改消除,予以销案。2013年8月29日,王晓峰与山西佰仕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店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共5年,王晓峰向该公司支付加盟费5万元,王晓峰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为由,要求返还或部分返还加盟费。王晓峰应向该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确保本合同及从合同的完全适当履行,王晓峰如有违反双方约定,该公司有权扣除其保证金。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如王晓峰有欠款未付,可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双方应签署结算清单,王晓峰及时注销加盟餐厅的物业营业地址的相关营业证照,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王晓峰须凭身份证、工商局注销证明、保证金收据、双方签署的结算清单向该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该公司在审核上述手续、材料齐全后3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王晓峰。王晓峰因加盟餐厅所称的地理环境或不可抗力原因,需变更加盟餐厅营业地时,应向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有王晓峰负责承担。2013年9月11日,王晓峰支付加盟费5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万元。2014年3月6日,支付设备费2万元。2013年9月28日,王晓峰、河南大商超市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王晓峰租用河南大商超市位于农业路外立面27平方米广告位用于品��logo品牌形象品牌宣传,租期自开业之日顺延1年,费用33600元。王晓峰如在租约期内撤柜,广告租金不予退还。2013年12月3日,王晓峰向河南大商超市交纳33600元广告租金。2013年10月21日,王晓峰与河南中易立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王晓峰位于农业路天明路大商超市二楼串串好忙连锁店238平方米进行平层装修,工程造价356000元,开工日期2013年10月23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23日。2013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室内装修变更协议书》,将工程款变更为379193元。2014年4月13日,王晓峰支付工程款379193元。2013年10月21日,王晓峰与河南智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王晓峰将中央空调的工程设计、设备、工程材料、安装及售后服务任务承包给该公司,工程款44000元。同日,王晓峰向该公司支付空调铜管及外机防护网款5500元。2013年11月5日,王晓峰与郑州厨保姆厨具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70300元的厨房设备,其中安装费及运费2000元。2013年12月15日,王晓峰向郑州名仕居家具厂定购餐桌餐椅餐具等酒店家具共计21410元。2013年12月23日,向河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支付阻燃材料款750元。2014年3月26日,王晓峰又支付消防报警按钮器款150元。2014年2月10日,王晓峰支付郑州名轩科技有限公司监控设备及安装费5100元,其中施工费500元。2014年3月19日,王晓峰在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美的电热水器F80-30B3型(数显)支付1800元。2014年5月3日,王晓峰在河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澳柯玛冷柜SC-387型支付2199元。2014年2月13日,河南大商超市与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市燃气工程施��合同》,工程名称为“串串好忙燃气管网安装工程”,约定合同价46215元,最终以结算价款为准。签订合同前一次付清,工程初验后,竣工验收前结清全部工程款。2014年4月23日,河南大商超市支付工程款46215元。2014年3月20日,河南大商超市与郑州市奋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于2014年11月11日支付天然气与主管道对接工程款9000元。2014年3月25日,王晓峰以河南大商超市名义向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气费保证金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王晓峰、河南大商超市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把店铺需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第二条“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及第三条“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的规定,故王晓峰主张以租赁合同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但河南大商超市租赁给王晓峰的区域原系其超市卖场,王晓峰租赁该区域进行餐饮经营占用消防通道,导致王晓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王晓峰于2014年7月10日已离店不再经营,河南大商超市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但解除合同的过错在河南大商超市,河南大商超市应当返还王晓峰租金及押金并赔偿王��峰损失。根据王晓峰的主张损失清单,结合相关证据,本院确定王晓峰的损失数额如下:一、串串好忙加盟费5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万元共计8万元,因《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期限5年,王晓峰因加盟餐厅所称的地理环境或不可抗力原因,需变更加盟餐厅营业地时,应向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有王晓峰负责承担。且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王晓峰可凭身份证、工商局注销证明、保证金收据、双方签署的结算清单向该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王晓峰可通过申请变更营业地及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减少损失的过大,结合本案案情及加盟年限,本院酌定加盟费损失为2万元,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支持。二、大商超市经营保证金6万元及房租10472元,现合同已解除,河南大商超市应将王晓峰交纳的经营保证金6万元退还王晓峰,关于房租10472元,因王晓峰于2014年7月10日离店,应自租赁起始日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7月10日按照约定月租金28560元由王晓峰支付河南大商超市租金,剩余部分退还王晓峰,王晓峰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交纳租金总额已超过应付河南大商超市的占有使用费数额,故该项不予支持。三、烟道施工费用43500元及烟道加长费2300元,王晓峰提交的证据仅为赵旭阳出具的收条且显示“烟道施工及楼板防水费用43500元”,该费用虽无合同及发票,但符合日常装修活动习惯,烟道施工费用43500元予以确认,但烟道加长费23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四、装修保证金3000元,河南大商超市应退还王晓峰,予以支持。五、大商促销款1666元,收据显示内容为暂收款,说明该款项应予以退还,王晓峰主张为促销活动押金,予以支持。六、广告牌租金33600元及装修费22500元,河南大商超市虽按约定将广告位提供给王晓峰,因河南大商超市过错导致王晓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广告牌租金33600元,作为王晓峰损失应由河南大商超市赔偿;广告牌装修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七、装修费379193元,2013年10月21日,王晓峰与河南中易立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2014年4月13日支付工程款379193元,予以认可,该款作为王晓峰的损失,河南大商超市应予以赔偿。八、电表款1000元,该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九、天然气保证金2万元,河南大商超市应退还王晓峰。十、天然气晒图费240元,该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十一、防爆管410元、消防改造喷淋5600元、石膏板750元、消防器材650元、消防水袋240元、消防水枪420元、防爆风机1800元、防爆风机控制盒550元、消防报警按钮150元,根据王晓峰提交证据显示2013年12月23日王晓峰向河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支付阻燃材料款750元及2014年3月26日支付消防报警按钮器款150元,上述共计900元,予以支持,其余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十二、收银机、餐具19890元、饮料冰箱2199元、验钞机380元、叫号器800元、监控、音响5100元、风雾柜70300元、空调44000元、空调安装费5500元、热水器1800元、热水器安装费110元、宽带480元、桌椅21000元、购办公家具1522元、榨汁机139元、筷子消毒机139元,店内路由器160元、打印机530元、封口机1089元、办公用品1697元,根据王晓峰提交的证据,2013年10月21日,王晓峰购买河南智润商贸有限公司空调款44000元及支付空调铜管及外机防护网款5500元,予以认可,因解除合同后王晓峰可将空调拆除处理,但考虑到折旧及拆除搬运损失,酌定河南大商超市按照空调价款30%赔偿王晓峰即13200元,空调铜管及外机防护网款5500元将因拆除丧失使用价值,故该款河南大商超市应赔偿王晓峰���2013年11月5日,王晓峰购买郑州厨保姆厨具有限公司70300元厨房设备,予以认可,其中安装及运费2000元,河南大商超市应赔偿王晓峰,厨房设备合同解除后王晓峰可进行处理,考虑折旧及拆除搬运损失,酌定河南大商超市按照厨房设备价值68300元30%赔偿王晓峰即20490元。2013年12月15日,王晓峰购买郑州名仕居家具厂定购餐桌餐椅餐具等酒店家具共计21410元,王晓峰提供合同虽仅显示订货,也未加盖该厂公章,但结合双方提交的餐饮店照片内容,这些家具确实存在,故予以认可。但解除合同后,王晓峰可自行处理,考虑折旧及搬运损失,酌定河南大商超市按照餐饮家具价值30%赔偿王晓峰即6423元。2014年2月10日王晓峰支付郑州名轩科技有限公司监控设备及安装费5100元,其中施工费500元,该笔费用虽无合同及该公司公章,但收据及费用明细单能够相互佐证,且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予以确认。施工费500元,河南大商超市应赔偿王晓峰。合同解除后王晓峰可将监控设备自行处理,考虑到折旧及拆除搬运损失,酌定河南大商超市按照监控设备价值4600元30%赔偿王晓峰即1380元。2014年3月19日,王晓峰购买美的电热水器1800元,予以认可。合同解除后王晓峰可将热水器自行处理,考虑到折旧及拆除搬运损失,酌定河南大商超市按照监控设备价值30%赔偿王晓峰即540元。2014年5月3日,王晓峰购买的澳柯玛冷柜2199元,予以认可。合同解除后王晓峰可将冷柜自行处理,考虑到折旧及拆除搬运损失,酌定河南大商超市按照监控设备价值30%赔偿王晓峰即660元。王晓峰主张的其他损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上述营业设备损失共计50693元。十三、宣传费3850元、员工工衣1900元、员工宿舍房租40400元、住房水电暖2151.50元,王晓峰提交的两份租房���同的时间、租金金额均无法证明系作为员工宿舍使用,不予采信。其他款项均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十四、差旅费20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十五、王晓峰增加因河南大商超市反诉无法开庭造成王晓峰多支出交通费、住宿费4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河南大商超市请求王晓峰支付暂计算至反诉日的租金371280元及按约定月租金标准支付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时租金,原审认为,因王晓峰租赁区域占用消防通道导致王晓峰目的无法实现,王晓峰经与河南大商超市方沟通仍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后,王晓峰于2014年7月10日离店,王晓峰以行为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且河南大商超市作为商场的管理方应是知晓的,河南大商超市应积极向王晓峰联系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或通知王晓峰解除合同,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故自2014年7月10日以后的租金不予支持,但王晓峰自租赁期开始日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7月10日应向河南大商超市支付租金共计81872元,因王晓峰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交租金10472元,故王晓峰需再支付河南大商超市租金71400元。河南大商超市请求王晓峰支付水电费3101.5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河南大商超市请求王晓峰赔偿因王晓峰私搭建造成河南大商超市支付行政罚款5000元,本院认为,河南大商超市依据郑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并未明确显示河南大商超市受处罚与郑公消安不建字(2014)第002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建议书》及郑公消重字(2014)第0001号《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王晓峰所建仓库将商场二层西北侧安全出口被封堵有关,故不予支持。河南大商超市请求王晓峰支付河南大商超市代为拆除王晓峰所建仓库产生的人工费、装卸运输费共计2000元,涉案仓库建在双方约定租赁区域之外,且将消防安全出口封闭在餐饮区,王晓峰称该仓库系河南大商超市要求,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王晓峰搭建仓库应征得河南大商超市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商场的管理方,河南大商超市对王晓峰的装修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劝阻王晓峰的搭建行为,但河南大商超市并未尽到该职责,该仓库的拆除费用应由王晓峰、河南大商超市各自承担一半,王晓峰应赔偿河南大商超市仓库拆除费用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晓峰与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大商集团���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峰经营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促销活动押金、天然气保证金共计84666元,赔偿原告王晓峰加盟费、烟道施工费、广告牌租金、装修费、消防支出费用、空调及铜管外机网、厨房设备款及安装运输费、餐饮家具、监控及施工费、热水器、冷柜等损失共计527886元,以上共计612552元。三、驳回原告王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王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租金71400元及仓库拆除费用1000元共计72400元。五、驳回反诉原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2978元,原告王晓峰承担4316元,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662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3511元,��告王晓峰承担766元,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745元。河南大商超市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区域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是王晓峰私自搭建仓库所致,判决要求河南大商超市承担解除租赁合同的过错责任是错误的。王晓峰在一审中已明确承认其在租赁区域外搭建仓库的事实。且《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可以证明,租赁区域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是餐饮商户串串好忙的仓库封堵了西北侧安全出口。河南大商超市出租给王晓峰的租赁区域并非消防通道。原审认定河南大商超市应支付租金至2014年7月10日,是错误的。王晓峰店内物品现仍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租赁房屋仍在由王晓峰使用。王晓峰应支付租金至其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原判决认定事实相互矛盾。认定王晓峰于2014年7月10日离店,王晓峰以事实行���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但判决再次“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审判决要求河南大商超市对王晓峰搭建仓库的行为承担管理职责,无法律依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河南大商超市无义务亦无能力阻止王晓峰实施搭建仓库的行为。原审判决河南大商超市向王晓峰赔偿广告牌租金,无法律依据。河南大商超市是依据双方的协议使用广告牌,无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王晓峰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晓峰承担。王晓峰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租赁区域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原因在于河南大商超市将消防疏散通道违法出租给王晓峰,并非储物间的搭建,王晓峰提供的郑公消重字(2014)第0001号《重大火灾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郑公消重销字(2014)第0001号《重大火灾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此两份通知书均是郑州市消防支队针对河南大商超市所下文件。河南大商超市欲通过此两份通知书证明储物间拆除后超市西北侧安全出口已打开,但这无法改变河南大商超市出租给王晓峰店面依旧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的事实。首先,郑州市消防支队建议重新选择经营位置的原因有两个,分别针对王晓峰店面占用的两个疏散通道:一个是二层西北角直接连通商场楼梯的通道(为此河南大商超市要求搭建储物间的通道),另外一个位于超市二层西北侧、王晓峰店面东南角的通道,此通道必须经过王晓峰整个承租场所方可连通楼梯。所以,不论储物间拆除与否,河南大商超市所出租店面依旧占有消防疏散通道,且不应将该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出租。其次,关于此两份通知书与王晓峰收到的决定书的效力问题。此两份通知书��王晓峰收到的郑公消安不字(2014)第0005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均是有效的决定,且互不矛盾。因为储物间现已拆除,消防队针对河南大商超市作出了撤销“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处理,而王晓峰承租的经营场所确实占用了消防疏散通道,且至今依旧占用,没有按照整改意见另行选择经营位置,故对于针对王晓峰所下的两份文书并未销案。综上所述,消防未通过原因完全是河南大商超市违法出租消防疏散通道导致,并非其认为的储物间的搭建,况且储物间是应河南大商超市要求为了超市的安全而搭建的,一审判决据此要求河南大商超市承担解除租赁合同的过错责任是完全正确的。河南大商超市将消防疏散通道违法出租,所收取租金应当返还。王晓峰的物品仍存放于租赁房屋内,原因在于店面入口大门的钥匙为河南大商超市控制。原审判决河南大商超市���搭建仓库行为承担管理职责正确。河南大商超市作为商场的管理人及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对王晓峰的装修行为确实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搭建仓库会封堵消防安全出口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劝阻搭建,反而为了节省管理成本,极力要求王晓峰搭建仓库,确实未尽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原审判决河南大商超市赔偿广告租金正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3月10日,河南大商超市与王晓峰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对此应予维持。依据该租赁合同约定“为保证河南大商超市商场的统一形象,王晓峰对租赁场地的装修设计及效果图须经河南大商超市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南大商超市要求”的内容。能够证明河南大商超市对该场地的监管职能,王晓峰对相关场地的装饰和装修应是得到河南大商超市的同意和认可,河南大商超市上诉称“原审判决要求河南大商超市对王晓峰搭建仓库的行为承担管理职责,无法律依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河南大商超市无义务亦无能力阻止王晓峰实施搭建仓库的行为,租赁区域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是王晓峰私自搭建仓库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形成本案纠纷是河南大商超市租赁给王晓峰进行餐饮经营的区域因占用消防通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致,过错在河南大商超市,河南大商超市应当返还王晓峰租金及押金并赔偿王晓峰损失,原审根据王晓峰主张的损失清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王晓峰的相关损失并无不当,河南大商超市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力,���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8元,由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陈 赞审判员  舒 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