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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玉荣与梁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荣,梁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周梦亚,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38号原告:孙玉荣,女,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梁振峰,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被告:周梦亚,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11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荣与被告梁振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周梦亚、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