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淑芹与杜颖、相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芹,杜颖,相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芹,女,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工商银行退休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东文建委。被执行人杜颖,女,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燕北小区。被执行人相洪波,男,1963年9月20日生,富区沿江街道办事处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燕北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芹与被执行人杜颖、相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淑芹于2016年1月4日依据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杜颖、相洪波偿还欠款本息合计335096.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杜颖、相洪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