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XX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77年1月23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6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XX从他人处获得射钉改装枪1支,长期存放于家中,平时用于打鸟。公安民警获报后,于2015年6月3日在陈XX家中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射钉改装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2015年6月3日,陈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陈XX具有帮教和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彭XX、王XX、谭XX的证言、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X犯���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对涉案射钉改装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益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源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