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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民初52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全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