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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xx市xx室(户籍所在地:阳山县),身份证号码:×××2783,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由英德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5)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甲于2015年农历正月(具体时间不详)通过媒人吕某英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梁某丁。2015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26日间,邓某甲冒名“邓某乙”与梁某丁进行假谈婚。在双方见过第一次面后,邓某甲多次编造受伤患××需要钱治疗、结婚需送礼金嫁妆、因欠钱被人非法拘禁等理由向梁某丁索要钱财,并骗梁某丁说杨某乙是自己的老表,刘某乙是帮自己治疗的医生的老婆(经调查核实杨某乙是邓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是杨某乙的老婆),叫梁某丁把款项汇到杨某乙和刘某乙的银行账户上。梁某丁信以为真先后5次在英德市大湾镇通过银行转帐共人民币164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到邓某甲指定的账户上(前三次转帐到刘某乙的账户,转帐金额分别是1500元、2600元、3300元;后两次转帐到杨某乙的账户,转帐金额分别是5000元、4000元)。另外,邓某甲还收过梁某丁现金4000元,邓某甲总共骗取梁某丁20400元。案发后,邓某甲主动通过媒人吕某英找到梁某丁并退还其诈骗的20400元,并在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的基础上还多给了600元给梁某丁。梁某丁对邓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邓某甲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银行卡、退钱照片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帐回单、手机短信、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清单、谅解书等;证人梁某丙、杨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梁某丁的陈述;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通话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邓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梁某丁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邓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执行方式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也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秀添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张木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