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胜华、王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胜华,王磊,隋清松,林玲,张树海,隋术兰,吴志强,王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25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胜华。被告王磊。被告隋清松。被告林玲。被告张树海。被告隋术兰。被告吴志强。被告王淑荣。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胜华、王磊、隋清松、林玲、张树海、隋术兰、吴志强、王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