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温金梅与赵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梅,赵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温金梅,女,汉族,农民。被告赵彦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展文荣,男,居民。原告温金梅诉被告赵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金梅、被告赵彦友委托代理人展文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金梅诉称:2009年5月8日,原告将卖宅基房屋所得28万元从康庄信用社转存到康庄邮政局。提取现金到邮局办理存折(现押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营销服务部,下称人寿保险公司),都是被告跟随办理,定期5年。2009年6月,原告有病需要做支架,到被告处取4万元,被告接过了原告的上述存折。大约是当月25日或者26日,被告给了我4万元,但是原告的存折没有交回给原告,被告告知原告的存折押在了人寿保险公司,原告当时不知是什么情况。被告说贷出16万元钱他借用半年,谁知后来人寿保险公司催着还款,才知道他贷出24万元全部支走使用了。2015年5月25日经查询该笔款总计尚欠174180.29元。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174180.29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诉状中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承认欠款174180.29元,但是原告在我处已经支取85000元,同意将扣除85000元的剩余款项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彦友系康庄支局原局长,原告将28万元现金转存至康庄支局处购买保险。201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批注单中(一)写明:保全申请日为2011年12月9日,批文内容为经温金梅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给予办理保险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4万元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95%,到期日为2012年6月10日。201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批注单中(二)写明:2015年2月27日,该笔贷款已经偿还12万元,贷款利息合计51542.99元。原告丈夫为被告赵彦友出具欠条9张,并在欠据上书写姓名。分别为2011年8月12日,写明今欠现金伍仟元;2011年12月15日,写明今欠现金伍万元整利息叁仟元整合计伍万叁仟元整;2012年2月9日,写明今欠现金柒仟元整;2012年2月18日,写明今欠现金壹万元整;2012年5月25日,今欠3月份2000元,5月25日3000元合计伍仟元整;2012年7月,写明今欠现金贰仟元整;2012年10月19日,写明今欠现金壹仟元整;2012年10月26日,原告写明今欠现金壹仟伍佰元整;2013年5月5日,写明今欠现金贰仟元整;以上共计86500元。审理中,原告温金梅申请冻结被告方的银行存款1742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赵彦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开发区水岸新城亲水园6#121房产一处。本院依法所认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保险批注单两份、被告提交的欠据九张业经法庭庭审审查质证,足以确认,可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有:1、原被告之间的欠款数额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174180.29元,被告对该笔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是辩称原告已经从被告处取走85000元,并提供欠据9张予以证明,欠据数额共计86500元,原告对该欠据均不认可,称欠据上的姓名是其丈夫所写,但欠据内容不是其丈夫所写。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尚欠171542.99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171542.99元。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从被告处取款85000元,但出具的欠据并非原告本人书写,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本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彦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欠款171542.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诉讼保全费1391元,由被告赵彦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金勇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