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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成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受杜某(另案处理)所雇,伙同陈某1、林某7、林某3、林某4(均已判决)、林某5、林某6(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自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3月14日,每天晚上在澄海区溪南镇西社三房宫开设一以赌“鼠、龙、猴”为赌博方式的赌摊,供陈某、林某2、林某1(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赌博。设赌期间,被告人林某负责放风或在“鱼、虾、蟹”赌摊坐庄。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林某3、林某4、陈某1、林某7的供述,证人林某1、林某2、陈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 俊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