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与孙法波、孙法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孙法波,孙法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9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栾本军主任被执行人:孙法波。被执行人:孙法展。本院立案执行的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孙法波、孙法展德仲调字(2013)第16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孙法波、孙法展德仲调字(2013)第16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