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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沈恩刚与逯玉峰、孔德争、逯与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恩刚,逯玉峰,孔德争,逯与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沈恩刚,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逯玉峰,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孔德争,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逯与领,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沈恩刚诉被告逯玉峰、孔德争、逯与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恩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逯玉峰、孔德争、逯与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恩刚诉称,2015年7月26日,被告逯玉峰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32100元,被告孔德争、逯与领为其担保,被告出具了借据,约定2015年9月26日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21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逯玉峰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2015年7月26日,被告逯玉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沈恩刚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元(321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6日,借款人逯玉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下方担保人栏有被告孔德争、逯与领的签名和手印。其中2100元是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26��的利息。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21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告逯玉峰、逯与领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公告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被告逯玉峰为原告所出具的借条,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逯玉峰向原告借款321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孔德争、逯与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逯玉峰归还原告沈恩刚借款321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孔德争、逯与领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孔德争、逯与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逯玉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由被告逯玉峰负担,被告孔德争、逯与领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姚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