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永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883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26层,组织机构代码69122736-9。法定代表人赖瑾,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瑛,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29号1幢4-1,组织机构代码73398175-8。法定代表人贾永辉,职务不详。被告贾永辉,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永辉、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仍未���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15日,重庆捷升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向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244万元,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44万元,期限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利率为月利率1.5%,贾永辉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借244万元,但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贾永辉也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10月20日,原告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本金2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被告贾永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永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重庆捷升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向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244万元,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44万元,期限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利率为月利率1.5%,付息日为每月15日,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项下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随时停止发放借条、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解除合同等。被告贾永辉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借244万元,但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贾永辉也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10月20日,原告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贾永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三方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2015年9月15日工行打款依据、委托付款通知、收条、提前到期通知以及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利息,属违约行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现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息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贾永辉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贾永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欠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24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贾永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6元,减半交纳13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贾永辉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尚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