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学莲、杜朝平诉被告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莲,杜朝平,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4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姜学莲,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杜朝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44730-5。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莲、杜朝平诉被告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