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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木秀与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秀,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256号原告:陈木秀,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6521。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胜楠。原告陈木秀诉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木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木秀诉称:华粹公司拖欠陈木秀工资49590元,但时至今天,华粹公司分文未付。为此,陈木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华粹公司支付陈木秀工资49590元;2.华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木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3.欠条。被告华粹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公告,通知华粹公司到庭应诉及答辩,公告期届满后,华粹公司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陈木秀称华粹公司尚欠其工资49590元,并提交欠条1张佐证,该欠条载明:2015年6月30日,今欠到陈木秀的计件工资总计49590元证此据事实,经本公司同意定于2015年7月30日付清,该欠条盖有华粹公司的公章。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华粹公司拖欠陈木秀工资4959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华粹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陈木秀要求华粹公司支付工资4959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木秀工资49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陈木秀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木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胜杰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银娣第3页共3页第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