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袁继清与黄世兵、王朝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清,黄世兵,王朝东,童启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459号原告袁继清,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宋文强、周丽慧,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兵,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被告王朝东,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童启军,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荣昌广场D-E座D1号、D02号。负责人汤两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负责人裴斌。原告袁继清与被告黄世兵、王朝东、童启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继清以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其他伤者已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统一交强险分配问题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世兵、王朝东、童启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继清撤回对被告黄世兵、王朝东、童启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继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