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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耀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耀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91号罪犯李耀平,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耀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李耀平此次减刑仅交付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李耀平考核期内入帐较高,有民事赔偿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李耀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李耀平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够积极,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的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耀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