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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冬与被执行人文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桃执字第3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建冬与被执行人文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桃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志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建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信息。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建冬与被执行人文志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桃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建冬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7元已由被执行人文志宏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