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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亚思、齐增琴、齐立凯、张敏芳、焦现庭、王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亚思,齐增琴,齐立凯,张敏芳,焦现庭,王英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郑亚思。被告齐增琴。被告齐立凯。被告张敏芳。被告焦现庭。被告王英军。本院受理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亚思、齐增琴、齐立凯、张敏芳、焦现庭、王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均以“收件人外出,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433元退还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润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