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王晓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王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裕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延德。被执行人王晓晓,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飞霞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晓晓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马鞍池大厦5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79763)已由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1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0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晓晓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郑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