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孔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其与被告孔某某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