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大卫诉被告季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卫,季铁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79号原告高大卫,男。被告季铁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卫诉被告季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高大卫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大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因原告高大卫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1元,由高大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学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