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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大卫诉被告季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卫,季铁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79号原告高大卫,男。被告季铁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卫诉被告季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高大卫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大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因原告高大卫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1元,由高大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学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