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和被告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刘某某,男,1926年农历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59岁,汉族。被告刘某丙,男,49岁,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和被告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海鸥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该起诉状不是原告刘某某的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海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