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朱恒忠,杨莲英,李苑慧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恒忠,杨莲英,李苑慧,温惠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350号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负责人温惠。委托代理人王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朱恒忠。被告杨莲英委托代理人朱恒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李苑慧。第三人温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恒忠、杨莲英、李苑慧、第三人温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