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魏永德与沈忠国、王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德,沈忠国,王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魏永德被执行人沈忠国被执行人王旦成本院受理的魏永德与沈忠国、王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沈忠国、王旦成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魏永德借款6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8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3元、执行费9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62910元(包括案款、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1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