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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XX亮与李红彩、王存茂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亮,李红彩,王存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亮,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彩,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茂,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金鸣、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滑县)律师。上诉人XX亮因与李红彩、王存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