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金章与陈汝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章,陈汝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章,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汝轮,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吴金章与被执行人陈汝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汝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金章人民币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汝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7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尚有案款40000元未缴交。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吴金章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37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