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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3行初17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居民委员会驻地。法定代表人林文杰,主任。被告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7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平,局长。原告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以原告2013年2月1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居委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对原告作出烟国土资罚(2015)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54000元的罚款。该处罚决定所涉被占用土地及建筑物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故应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朱淑杰审 判 员  刘晓凤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津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