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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营建平县八家农场柴达木分场东马架子村民组与被执行人潘树林、潘国明、韩文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营建平县八家农场柴达木分场东马架子村民组,潘树林,潘国明,韩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325号申请执行人:国营建平县八家农场柴达木分场东马架子村民组,住所地国营建平县八家农场柴达木村。负责人:胡文全,组长。被执行人:潘树林,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工,住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柴达木村。被执行人:潘国明,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工,住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柴达木村。被执行人:韩文成,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工,住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柴达木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国营建平县八家农场柴达木分场东马架子村民组与被执行人潘树林、潘国明、韩文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