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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姚国庆与黄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庆,黄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20号申请执行人姚国庆,居民。被执行人黄广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姚国庆与被执行人黄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5665.16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