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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车国超、李定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国超,李定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39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村4组。法定代表人邓阳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该社员工。被告车国超,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定玉,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车国超、李定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车国超、李定玉价值28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车国超、李定玉价值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力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