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吴宝录因与朱增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录,朱增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宝录。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增刚。上诉人吴宝录因与被上诉人朱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吴宝录。审 判 长 李照令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