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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吴宝录因与朱增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录,朱增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宝录。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增刚。上诉人吴宝录因与被上诉人朱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吴宝录。审 判 长  李照令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