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华秋与张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秋,张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9-2号原告:梁华秋,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张钦燕,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秋诉被告张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华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庆人民陪审员 梁其荣人民陪审员 杨昌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明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