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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华秋与张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秋,张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49-2号原告:梁华秋,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张钦燕,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秋诉被告张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华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庆人民陪审员  梁其荣人民陪审员  杨昌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明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