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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华忠与陈计在、陈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忠,陈计在,陈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037号原告:罗华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福寿,男,汉族。被告:陈计在,男,汉族。被告:陈娇,女,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罗华忠诉被告陈计在、陈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计在名下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金山北路K5地段XX土地。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苏石坑一街X号(房地证号:49XXX**)房屋和45号(房地证号:阳010XXXXX**)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财产担保,为了防止担保财产在诉讼期间发生所有权转移,本院依法对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计在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金山北路K5地段XX土地;二、查封原告罗华忠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苏石坑一街X号(房地证号:49XXX**)房屋和X号(房地证号:阳010XXXXX**)房屋。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均指令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出租、抵押、毁损、灭失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梁红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