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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某申请再审称,(2015)三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剥夺了再审申请人依法分割财产的权利及经营权益,原审错误认定了借款性质,原审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2015)三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五项;依法判决再审申请人应分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割家庭共同债务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请求应另案起诉。关于(2015)三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中夫妻共同债务一节,(2015)三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将该借款40000元予以认定。原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庭前调解及送达法律文书之行为,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的若干规定〉》进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争议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认为原审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再审之请求于法无据。综上,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尚宝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卓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