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立明与杜兴桂、杜广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00号原告冯立明,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杜兴桂,男,1992年8月6日生,住冠县柳林镇乔庄村478号。被告杜广生,男,成年,住冠县,系之父。被告杜广仁,男,成年,住聊城市临清市,系鲁P×××××号小型轿车主。原告冯立明诉被告杜兴桂、杜广生、杜广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兴桂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下:查封被告杜兴桂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