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熊秋霞、刘军、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熊秋霞,刘军,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4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兰全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裕平,男,住址同上,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静敏,女,住址同上,该分行员工。被告熊秋霞,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军,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罗永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红梅、蓝丽英��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熊秋霞、刘军、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