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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英君与被执行人寇丕尧、张录荣、王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君,寇丕尧,张录荣,王永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45-2号申请执行人:杨英君,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寇丕尧,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录荣,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永岗,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英君与被执行人寇丕尧、张录荣、王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4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寇丕尧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寇丕尧所有的轿车、面包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寇丕尧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让、变卖、赠与、毁损、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