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如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如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相城帝景苑6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富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冠宝,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主管。被告朱如玟,韩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如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告烟台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赵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