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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黄丽娜与蔡国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娜,蔡国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46号原告黄丽娜。被告蔡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娜诉被告蔡国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