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与卢×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9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