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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与卢×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9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