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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