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