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模宏、廖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模宏,廖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31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道兴,男,住四川省宜宾县,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付皓宇,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该社员工。被告张模宏,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廖丹,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模宏、廖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模宏、廖丹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模宏、廖丹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勾廷凤